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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之七:社会秩序及利益保障  


“我的本质”不就是律法之律法,不就是律法借以为前提的东西吗?

   凡是与我们的本性相矛盾的事,恶事、有害处的事,上帝也不愿。

                          《宗教本质讲演录*费尔巴哈,Vorlesungen uber das Wesen der Religion,Ludwig Feuerbach.  

上曰:法者,治之正也,所以禁暴而率善人也。

                                     《史记*孝文本纪第十》  

天下从事者不可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

法不仁,不可以为法。

以天为法。

天必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

                                              《墨子*法仪第四》  

太史公曰:是故强者胁弱,众者暴寡,知者诈愚,勇者苦怯,疾病不养,老幼孤寡不得其所,此大乱之道也。

                                             《史记*乐书第二》  

社会秩序的存在,是为保障人类生活的必要安全性的。秩序和利益保障是社会机体生存的必要条件。是机体与各个机能、细胞之间的关系问题。社会机体的生存靠的是内部细胞的发展,如果细胞和机能间互相吞噬,整体结构损害细胞的生存,而受损的细胞和机能也无法产生健康的机体,整个机体就面临疾病死亡。秩序是维护机体与细胞分工协作的,不是维持对器官和细胞损害的。是社会发展进步所需的团体利益。在合理的社会秩序下,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都应得到保护。  

人类的安全意识来自于对危机的认识,以及面临危机时的应付能力。在社会生活中,不外乎衣食住行,生老病死,事业追求,生活享乐。当这些保障能力缺少时,就会产生危机意识,并极力寻找相应的保护。而社会通常将维护社会秩序的责任付与政府来完成。但这里要特别警惕的是。人类历史上,各种政权,封建奴隶的私权和民权政权,都利用强权乃至暴力来维护社会秩序。当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来平衡和协调,是社会是否合乎道义的关键。当暴力被用于维护合乎道义的秩序时,这种暴力被容忍接受。反之,就是无道的政权,就会动摇社会共同利益的基础,引发社会矛盾和动乱。维持无道的社会关系的暴力就是对社会全体的犯罪。  

 善不外乎就是与一切人的利己主义相适应的东西,恶不外乎就是只适应于和只适合于仅仅某一个阶级的人的利己主义,从而需要以损害别个阶级的人的利己主义为代价的东西。

                           《宗教本质讲演录*费尔巴哈,Vorlesungen uber das Wesen der Religion,Ludwig Feuerbach.  

合乎道义的社会秩序,是以保证每个个人利益为前提的。只有为保护每个个体利益的需要而产生的团体利益才是合理的社会整体利益。如组建军队,是为抵抗外来的、对每个社会个体的侵害的。是符合每个个体生存利益的。如果军队不是用来抵抗外来的利益侵害,而是被社会的少数人私有化,用于对社会内部的利益占有,就是对社会全体的利益侵犯。所以当创建一种社会力量来对抗不公和非道义时,也应防止这种社会力量本身成为不公和非道义的来源。那样的话,不公和非道义将更恶劣和可怕,因为这是披着合法外衣,打着维护社会利益的幌子的社会大盗。官匪比土匪危害更大。如用社会供养的军队来维持社会内部的不平等关系,以维持靠大多数人的劳苦和贫困来供养少数官僚享乐的社会秩序。义务教育,公共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等也具有类似的性质和目的。在内部关系上,防止个体之间的相互侵害,也是符合社会个人利益的社会整体利益。尤其是防止少数人的团体对个体的侵害,制止以众暴寡。只有在这种符合道义的社会秩序下,人们才能有安全意识。才能有生存和发展的机会。但是人类的这种安全需求常常被忽略或利用。在封建奴隶社会里,社会秩序定义在维护少数人对社会的强权基础之上。只有满足这个前提时,个体的利益才有被捎带考虑的可能。在内部关系上是维护对大部分个体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侵害的。执行上完全依靠个人的掌握。出现人性偏差的可能性极高。这无疑是不符合道义要求的。  

以此中天下,可以制礼;以此和天下,可以作乐;以此公天下,可以理财;以此周天下,可以御侮;以此因天下,可以立法;以此观天下,可以制器。圣人不以一己治天下,而以天下治天下。

                               《文始真经*关尹子三极篇》  

民权社会,理论上应是努力追求符合道义的社会秩序,公共法律的运用正为服务于这一目的的。在公开,平等,和预知的情况下规定了个人和团体利益的界限和行为规则。这种依靠公法来维护社会利益的做法具有稳定、明确、公开的特征。与依靠个人的随机判断来讲,无疑要公正可靠得多。但法律是人制订的,也是人执行的。如果没有合理的制订,可靠的执行,还是起不到维护合理社会秩序的作用。甚至还有可能被利用来维持不合理的社会制度,令不平等关系法律化。法不仁,不可以为法!  

小人道长,君子道消,君子道消,则政日乱,故为否。否者,闭而乱也。君子道长,小人道消,小人道消,则政日治,故为泰。泰者,通而治也。             

                                             《汉书*楚元王传》  

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

                                         《汉书*张冯汲郑传》  

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

                               《史记*循吏列传第五十九》  

法,就是万物的本性派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法的精神*孟得斯鸠,De I'esprit des Lois,by Charles Louis de Secondat,baron de la Brede et de Montesquieu.  

天与地是物质世界的重要代表,天地的行为最明确而直接的反应了物质世界的运动规律。地球上万事万物由天地生养,天地乃万物之父母。天地有养育之恩,却无自利之心。天地运行极端的自私,寒来暑往,春发秋杀,只按自身的规则运行,决不考虑万物的情感和需要。生育是天地,对于不符合物质条件的生命,无情夺命的也是天地。天地自私却无自利之心,对于天地间的一切一无所求,因此,用之于生命乃为致公。人类社会运行管理规则必须符合物质条件的要求,仿效天地的作为就是尊重物质规则的最好方法。什么东西能够极端自私而无自利之心呢?什么动西能够与天长地久不以人的去留而改变呢?什么东西能致公而无自利之目的呢?只有脱离了人性的感官情欲的、能摆脱错误意识的、能够衡久保持的东西才具有天地的功能。理性的行为规则与执行体系是解决问题的完整答案。只有体现了理性的、符合天地物质规律要求的行为法律才是人类的生存之道。  

法律是一套行为规则体系,即是控制工具也是训导工具,它可以服务于各种统治目的,因而也是所有的统治者都需要的。有的法律是明说的,有的是暗中操作的,也有说了不算数的,并非有了法律就有了社会关系的正当性。就最完善的法律及执行而言,如果它是服务于社会的最大利益所在,那么法律就应当是动态的行为规则体系,反映并优化人的本性、社会意识与物质环境条件之间的作用关系,使之有利于所有人的资源条件的改善、使用和表达。

毛时期的中国是一个缺少公法保障的社会。是一个主要以个人好恶来管理的社会。可以说是靠私法维持社会的管理,主要满足政权的统治需要而忽略个人生存权益的社会。打着维护社会的幌子,实际维护的是个人统治。是权力斗争高于一切,践踏一切的社会。最终是个令人道德沦丧的社会。违抗统治意愿就丧失一切的社会。社会秩序以维护统治为目的,随意侵犯个人权益,是无道社会的典型极端形式。非常类似于奴隶社会。这也是康生之流的政治流氓能够横行于毛时期的原因。不承认个人拥有财产的权力,随意关押执不同意见的人,包括党的内部人员。枪决政治思想不同的人。没收土地,房屋,工厂等财产。强制每个人崇拜和效忠个人等。  

邓时期实行了政治压迫的解放,不提个人崇拜。以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条件为口号的改革,是邓的政策的典型表达。从个人品格上讲是进步了。邓在原有的官僚体系之下,恢复了一些法制体系的形式,但离公正二字距离还有很大。更谈不上全面公正维护社会利益,平衡和制约其他乱政。因为,现在的法制体系还在一党的官僚体系控制之下,并没有摆脱被少数人私有利用的局面,不是社会的利益的不受干扰、独立自主工作的维护者,而仍是党派的工具,执行党派政策,当党的利益和社会全体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就毫无公正道义可言了。中国被夹在了一党专制的本质和全民公法的形式之间摇摆不定。行政权力大于司法权力。司法机构还是附在行政官僚体系之下的。法律的条文成了写在纸上、给外面人看的装饰品。随时可以随意重新解释利用,社会也就随时面临毛政权重温旧梦的可能。  

共产党的一个赖皮理由就是,共产党是唯一的有能力维持秩序的社会力量,因此,社会政权自然是非他莫属。学起袁世凯的腔调,大骂孙中山和黄兴破坏社会秩序,并且,也和袁世凯等所有的私权统治者一样,用最残酷的暴力手段,打击要求公正社会关系的人。但共产党维持的是对其自己有好处,而对社会有侵害的私利秩序。同时,打击任何有权益意识的人民,消灭任何维护权益的团体,因此,照此发展下去,社会永远就只有张屠夫一家卖肉的,社会就只能吃带毛的臭肉,屈服于共产党这一个自私自利的家伙来维持社会秩序,社会就必须为秩序阉割自身及子孙后代的人性需要。这种以放弃公正为代价的秩序,与混乱无秩序的代价同样高昂,只是长痛与短痛的区别而已。即便秩序被破坏,社会也不可能永远混乱下去,分久必合,必然会有多个新的势力产生替代,没有人是不可取代的,缺谁历史都不会消失,地球也照转不误。何况把自己嫁给魔鬼谓未必就能有可靠的秩序,他们自己毁坏的秩序还少了吗?  

社会全面持久的进步发展,法制是必不可少的政策环境。社会只可能安于道义。只有依靠公正明确的法律界定和维护利益关系,才能有社会的道义秩序和稳定。如果法制体系本身的命运不定,地位和作用受到歪曲利用的化,社会利益就不可能得到保障。小强盗用刀枪抢劫,大盗用条文剥削。法律管得了小贼却柰何大贼?为什么老是搞安定团结,而老是即不安定也不团结呢?

西方社会对法制的运用相对成功一些,对社会的保障要可靠一些,但也经历了漫长的认识过程。政治权力有时被当作奢侈品一样,只允许拥有某些社会条件的人拥有。美国尽管在宪法上规定人人平等。但并不影响拥有黑人奴隶。也不影响妇女被剥夺选举权。使用苦力劳工无论如何不能算是尊重人权。麦卡锡,胡弗之流的践踏民主原则的恶棍依然找着了发挥作用的市场。这无疑警醒人们,法制的建立,并不能消除其本身被执行者歪曲利用的可能,自动导致社会政治的全面进步。往往是被遗弃者奋争才得到相应的、纸面法律条文上早就有的政治权力。虽然恶梦已经过去,但影响还在。种族问题至今仍在挑战法律的公正性。以国家利益为幌子的无视法律的行为并不是封建集权的专利。只是危害的程度有限,被纠正的可能性大一些。这也告诉我们,人类在争取完善民权政治社会的努力远远没有完结。一些国家的实践也有可取之处,如北欧的瑞典,瑞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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